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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卡斯特”被判侵權,中國企業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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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7月16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宣布:法國葡萄酒巨頭——Castel集團立即停止使用“卡斯特”商標,并責令其對上海班提酒業公司以及李道之賠償人民幣3,373萬元。該案件是葡萄酒行業因侵犯知識產權賠償數額最大的跨國知識產權官司,最終以中方勝訴。在知識產權方面,不管是對國內企業還是外資企業,該案例都具有警醒和借鑒作用。

    “卡斯特”被判侵權,中國企業勝訴

    圖片來源:Groupe Castel

    7月16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宣布:法國葡萄酒巨頭——Castel集團立即停止使用卡斯特商標,并對上海班提酒業公司以及李道之賠償人民幣3,373萬元。

      據北京Carroll Burdick & McDonough律師事務所的負責人Paolo Beconcini表示,這是中國葡萄酒行業因侵犯知識產權賠償數額最大的跨國知識產權官司。除去賠償以外,法院還要求法國Castel在《中國工商報》上刊登道歉聲明。這次宣判結束了雙方長達6年的知識產權侵權糾紛。

      溫州商人李道之是上海班提酒業公司和上海卡斯特酒業公司董事長。上海卡斯特是在原上海班提酒業公司的基礎上新組建的一家專業品牌運營公司,同時也是“卡斯特”商標合法授權銷售和使用的機構。自從1998年開始在進口葡萄酒上使用“卡斯特”的名稱并于2000年獲得商標注冊核準。2012年1月,上海卡斯特酒業又經中國和法國政府批準,收購了法國波爾多地區的三個酒莊,正式推出卡斯特大師系列中高檔葡萄酒并出口到中國等國家

      2005年,法國Castel集團請求取消李道之的“卡斯特”商標。作為反擊,2009年,李道之起訴法國Castel集團侵犯其“卡斯特”商標專用權,要求法國Castel集團就在2007年1月至2009年10月這段時期非法使用“卡斯特”商標做出賠償。

      浙江最高人民法院最終宣布,李道之是“卡斯特”商標的合法所有者,而法國Castel集團在未得到到李道之的許可下,生產和銷售“卡斯特”商標葡萄酒,這侵犯了其“卡斯特”商標專用權。

      2012年4月10日,溫州中級法院宣布,判令法國Castel集團及其中國經銷商停止使用“卡斯特”商標,并判令其賠償上海班提酒業公司和李道之3,373萬元人民幣。

      一審判決后,法國Castel集團又向浙江高級人民法院提前上訴。浙江高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并要求法國Castel集團在《中國工商報》上刊登致歉聲明。

      業內人士認為,跨國公司在中國涉嫌商標侵權得到確認,并被責令罰款和道歉,這無疑對在華大力拓展業務的其它國際企業具有借鑒和警示意義。該事件有助于中國企業普及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讓企業尊重知識產權和創新成果,有利于扭轉目前業界存在較為普遍的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包括外國企業在華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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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標簽: 卡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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